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其他車輛、行人應當避讓,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交通信號燈的限制。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優先通行權。
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等車輛通行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救護車、消防車、警車等。,開啟警報器後,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船舶、行人應當避讓,不得通行;收費公路和橋梁免收車輛通行費。交通管理指揮官應確保消防車和消防艇快速通過。
在同壹路段上,同方向行駛在特種車輛前方時,如果各車道車輛都能正常前行,則不應左右變道,應減速讓特種車輛快速通過。各車道遇慢行或堵車時,特種車輛在後方同車道時,應開啟轉向燈向左或向右變道。
同壹路段只有壹條車道。在同方向特種車輛前方行駛時,前方應當加速。有可能靠邊停車的,應當及時停車讓道。如果有應急車道,不允許在應急車道行駛。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闖入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和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