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壹
為加強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規範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行為,保護車主和機動車停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汽車消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機動車停放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文章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管理工作。
第四條
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實行“統壹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管理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實施細則;機動車停放地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具體標準。
第五條
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有三種定價形式: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
(壹)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機動車停車服務(機場、碼頭、車站、旅遊景區、住宅區、露天或者地下配套停車場等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具體定價形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保有量和停車服務供求關系確定。
(二)非自然壟斷的機動車停車服務(商場、娛樂場所、賓館、寫字樓等配套停車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或者調整,由經營者提出書面申請,報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