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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堆放在公物內的雜物如何處理?

門衛通過可視對講勸說居民和巡邏班長上門解釋;管理人員上門做思想工作;

向違章戶發出書面通知,明確說明,並指定改正期限。逾期仍不整改的,由小區管理處對無主棄物進行處理。

如果沒有及時發現業主和住戶放置的鞋子、鞋櫃、自行車等個人物品,安全員(保潔員)可以在顯眼的地方張貼溫馨提示,連續三次溫馨提醒。如果業主和住戶無法自行清理,物業服務中心可以對其財物進行清理(有壹定法律風險,慎重),並編號入庫。認領時需要業主和居民簽字確認。

組成專項檢查組,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公共場所(含商業街)的秩序混亂情況,組織人力及時對公共場所、樓道、商業街的秩序混亂情況進行整改和清理,發現商業街特別是商業街的管理應采取政府管理與企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模式,邀請城管辦工作人員上門與商戶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並張貼在商鋪門前。

法律依據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圈占、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四)埋壓、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或者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七)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後,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壹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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