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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有哪些禁止性規定?

法律分析: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我們黨和國家的壹貫政策,作為憲法原則載入憲法,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公民的人身權是最重要、最基本的人權。因此,《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百壹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時,禁止辱罵、謾罵、侮辱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這既是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執法活動的規範要求,也是人民警察作為壹個普通公民應當遵守的行為準則。禁止打罵、辱罵、侮辱違反治安管理的人,主要是指禁止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進行毆打、捆綁、凍餓、罰站、跪地、嬉笑、侮辱,還包括禁止長時間強光照射、車輪戰、不間斷盤問等變相體罰、虐待。實踐證明,對違反者進行毆打、謾罵、侮辱,不僅容易導致冤假錯案,而且嚴重損害黨和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形象和聲譽,危害極大。人民警察辦理案件,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實事求是,重視證據,調查研究,努力提高辦案水平和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百壹十三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時,禁止打罵、辱罵、侮辱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這既是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執法活動的規範要求,也是人民警察作為壹個普通公民應當遵守的行為準則。禁止打罵、辱罵、侮辱違反治安管理的人,主要是指禁止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進行毆打、捆綁、凍餓、罰站、跪地、嬉笑、侮辱,還包括禁止長時間強光照射、車輪戰、不間斷盤問等變相體罰、虐待。實踐證明,對違反者進行毆打、謾罵、侮辱,不僅容易導致冤假錯案,而且嚴重損害黨和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形象和聲譽,危害極大。人民警察辦理案件,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實事求是,重視證據,調查研究,努力提高辦案水平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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