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既定的方法,建設工程招標的方式有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和議標。但長期以來,實踐中主要采用邀請招標和議標,很少采用公開招標。近年來,工程建設領域出現了壹個新趨勢,那就是公開招標受到青睞,壹些地方甚至取消了名義上的邀請招標。要求所有適合招標的工程項目都要進行公開招標(極少數經批準的招標除外)。統計顯示,壹些地方建設項目的公開招標率已經達到80%以上。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法
第十壹條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邀請招標:
(壹)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理環境限制,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以選擇的;
(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合公開招標的;
(三)公開招標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較大。
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項目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之壹的,由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項目時確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申請確定。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項目的招標,需要審批的,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但項目審批部門只審批項目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審批。
招標法
第十六條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報紙、信息網絡或者國家指定的其他媒體發布。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