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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和合同工的區別

合同工和合同工的區別:

1.待遇不同:合同工工資由用人部門內部經費支付;正式工工資由國家財政保障,比較穩定,退休後待遇也不錯。

2.工作權限不同:合同工只能在日常執法行動中協助執法,而正式工具具有執法權,可以指揮合同工協助執法。

3.招聘方式不同:合同工通過人事部門或人事部門自己發布招聘信息,通過面試程序後,與用人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正式工通過公務員考試、事業單位考試、軍官安置等方式錄用。

合同工只是壹個通俗的稱呼。事實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壹種合同關系。合同有壹定期限,到期後可以續簽。如果沒有繼續,雙方的勞動關系就結束了。

不是專業的法律術語,嚴格意義上和合同工沒有本質區別。意義與現實大相徑庭。壹般來說,合同工就是所謂的正式工,而合同工只是所謂的臨時工。他們在同樣的崗位上做著同樣的工作,但報酬卻完全不同。合同工的工資只有正式工的三分之壹多壹點。

勞務派遣又稱勞務派遣、勞務租賃,是指派遣機構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向派遣企業支付勞務報酬的行為。勞務派遣機構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但勞務支付事實發生在被派遣勞動者與被派遣企業之間。

勞務派遣最顯著的特點是雇傭和使用勞動力的分離。勞務派遣機構不同於職業介紹機構,成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之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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