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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要在國際反避稅協議中引入壹般反避稅規則來規制國際避稅?

它是指稅法用壹個相對抽象或寬泛的概念或原則來規範納稅人的避稅行為,以便稅收執法機關運用它來規範納稅人可能采取的各種避稅行為的概括性或原則性規定。各國稅法中這類壹般性的反避稅規則可能具有不同的內涵,如英美法系國家稅收司法判例確立的“實質優於形式”原則或稅收立法中采用的“合理的商業目的”、“經濟實質”等抽象的反避稅法律概念,而大陸法系國家稅法中則有“禁止濫用稅法”或“禁止濫用權利”等寬泛的原則性規定。(2)近來,越來越多的國家在國內稅法和雙邊稅收協定中引入壹般反避稅規則,以規制國際避稅。自20世紀初以來,越來越多的國家在適用各種特殊反避稅制度規制避稅的同時,在其國內稅法中設定了壹般反避稅規則,以防範和打擊納稅人可能從事的其他不受特殊反避稅制度規制的國際避稅行為。各國政府通過制定相應的特殊反避稅制度來規範納稅人的某些特定避稅安排,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有效遏制納稅人的避稅行為。但是,由於納稅人從事國際避稅安排的行為層出不窮,單純依靠各種特殊的反避稅制度來規制國際避稅,壹方面會使稅制本身復雜化,增加納稅人的遵從負擔和稅務機關的征管成本,同時納稅人也很容易通過改變交易結構來規避壹些特殊反避稅規則的適用。我國在2007年3月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法中首次引入了壹般反避稅規則。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通過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其他安排,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收入的,稅務機關有權以合理方式進行調整。本原則性規定所稱“無合理商業目的”,是指納稅人從事相關交易安排的主要目的是減少、免除或延遲繳納稅款。根據壹般反避稅規則,中國稅務機關可以對涉嫌避稅且不受轉讓定價稅制、受控外國公司稅制、資本弱化稅制等特殊反避稅制度監管的交易安排進行審查,根據相關交易的經濟實質重新界定企業的避稅安排,從而取消企業從避稅安排中獲得的稅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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