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GB37822—2019)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防治環境汙染,改善環境質量,加強對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VOCs物料貯存、VOCs物料轉運和運輸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工藝的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設備和管道組件的VOCs泄漏控制要求、露天液面的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VOCs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和處理系統要求、廠區內及周邊企業的汙染監測要求。
本標準首次發布。
新建企業自2019年7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各地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需要和經濟技術條件,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提前實施本標準。
本標準是對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標準未作規定的項目,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對於本標準中規定的項目,可制定嚴於本標準的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的附錄A是壹個信息附錄。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和法規標準司制定。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上海市環境監測中心、中國輕工業清潔生產中心、北京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
本標準於2019年4月6日獲得生態環境部批準。
本標準自2019,1年7月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負責解釋。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1的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VOCs物料貯存、VOCs物料轉運和運輸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工藝的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設備和管道組件的VOCs泄漏控制要求、露天液面的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VOCs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和處理系統要求、廠區內及周邊企業的汙染監測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現有涉及VOCs無組織排放的企業或生產設施的VOCs無組織排放管理,以及涉及
有無組織VOCs排放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保設施設計、竣工環保驗收、排汙許可證發放、生產後無組織VOCs排放管理。
國家頒布的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已對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作出規定的,按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執行。
如果由於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藝要求無法滿足本標準規定的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可采取其他等效的汙染控制措施,並向當地生態和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或根據排汙許可證的相關要求實施。
法律依據:《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第壹條規定了物料貯存中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物料轉運和運輸中VOCs、工藝過程中VOCs、設備和管道組件VOCs泄漏控制、露天液位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VOCs無組織排放收集處理系統、廠區及周邊汙染監測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