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做假賬構成刑事犯罪,可能的罪名包括:詐騙罪;非法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妨害清算罪;虛假破產罪等。如何處罰,要看實際案情。
2.做假賬,挪用業務經費。其行為涉嫌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職務侵占罪。構成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身份犯,需要有相應的身份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抱著故意的心態,客觀上實施了侵占行為。
做假賬肯定是違法的,但是要不要負刑事責任,負什麽樣的刑事責任,要根據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來判斷。比如偽造、提供相關虛假報告文件,可能構成非法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此時會被判處有期徒刑。
第壹,詐騙罪有以下特點:
1.主觀上,行為人是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2.行為人犯了詐騙罪。詐騙的財物是自己揮霍還是轉給第三人,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3.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是犯罪,詐騙數額較小的不是犯罪。
二、做假賬的法律責任:
1.承擔經濟責任。
2.情節嚴重的,財務會計和單位負責人難辭其咎,不能再以“不懂業務”、“不了解情況”等借口推卸或減輕責任。
3.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前款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六十壹條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或者不披露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嚴重損害股東或者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公司、企業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實施或者組織、教唆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或者隱瞞有關事項,導致前款規定的情形發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為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條因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汙、挪用公款、職務侵占以及其他與會計職責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