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行政強制法》第九條第五款的其他含義、內涵和性質是什麽?

《行政強制法》第九條第五款的其他含義、內涵和性質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解讀

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三)扣押財產;(四)凍結存款和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解讀:這部法律梳理了現行法律法規中的五類行政強制。看了這篇文章,經常有同誌問:行政強制法是對政府強制還是對公民強制?我個人認為:從本質上講,行政強制法更多的是對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權進行規範和制約。但是,為了保障公共秩序,維護公民權利,行政機關必須依法享有行政強制權。因此,行政強制法的制定也是依法行使行政權力的保障。

《行政強制法》規定的類型有:

(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其他法律包括拘留審問、身體檢查、強制傳喚、拘留、監禁、強制隔離、強制驅散等等。常見的如保護性約束、立即拘留、強制拘留、強制搜查、強制隔離、強制治療、現場管制、強制驅散等。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其他法規也使用“查封”、“關閉”、“關閉使用場所”等字樣。

(3)扣押財產。其他法律法規也使用“扣繳”“扣留”等詞語。

(4)凍結存款和匯款。包括凍結股票等證券。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這是壹個普遍規律。除了以上四種,還有很多強制措施沒有列出,比如專利法第49條規定的強制許可,計量法第9條規定的強制檢定,《動物防疫法》第21條規定的“隔離、撲殺、銷毀、消毒和緊急免疫”,以及《外匯管理條例》第45條和第1條。

這些行政強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設定,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不同類型的行政強制措施有不同的設定權限。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凍結存款和匯款等強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規定。

  • 上一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
  • 下一篇:法學專業就業前景。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