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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邀請的合法形式有哪些?

要約的主要形式有:

1.發送的價格表只顯示什麽貨物和什麽價格,但不顯示數量。對方不能用“是”、“對”、“同意”等肯定性詞語回復,自然不符合要約的要求,只能視為要約邀請。

商品價目表的發送是商品生產者或銷售者促銷商品的壹種方式。這種方式當然表達了行為人的訂立合同的意思,但並不意味著他人在表示承諾的時候就會立即訂立合同。

2、拍賣公告,拍賣是壹種特殊的買賣方式。壹般認為,在拍賣活動中,競買人的出價就是要約,拍賣人的錘(或其他方式)就是承諾。拍賣人在拍賣中刊登或者以其他形式發布拍賣公告、宣傳介紹拍賣標的或者公布拍賣標的價格,均為要約邀請。

3.招標公告:招標是壹種特殊的合同簽訂方式,廣泛應用於貨物交易、建設工程、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租賃、技術轉讓等領域。

4.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時、公司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公司獲準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公開的解釋性聲明。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設立時,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提交募集申請,並提交有關文件。招股書就是其中之壹。

5、商業廣告,商業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直接或間接通過壹定的媒介和形式介紹自己的產品或服務。商業廣告的目的是宣傳商品或服務的優越性,誘導顧客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對於商業廣告,它被認為是要約邀請。但是,法律並不排除商業廣告如果符合要約的要求,也可以是要約。

要約的構成要素包括:

(壹)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約的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要約必須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3)要約應當向特定的人提出。

(4)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完整。

(5)要約必須交付。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472條

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具體內容;

(2)要約人通過表明他已接受要約而受意思表示的約束。

第473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募集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發送的價目表均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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