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案件審理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原因沒有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壹)未經傳喚,缺席判決的;
(12)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駁回。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查證屬實的,應當再審。
當事人不得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的判決申請再審。刑事、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上訴,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有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法律效力的基本信息
1法律的有效範圍。包括:
(1)時效是指法律生效的時間和結束的時間;
(2)空間效力是指法律生效的區域(包括領海和領空)。壹般國家法律適用於全國,地方性法規只在本地區有效;
(3)對人的影響是指法律對誰生效。如果有些法律適用於所有公民,有些法律只適用於部分公民。
2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就是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所以受法律保護。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或判決有異議怎麽辦?綜合以上回答,我們可以清楚地知道,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異議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的申請符合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當事人不得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的判決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