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被判處緩刑的罪犯收到判決書後,開始進入緩刑考驗期。在此期間,由公安機關檢查,其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最重要的是釋放緩刑當天或者第二天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報到,同時需要在規定時間內到居住地縣級司法所報到。但真正的登記會過申訴期,要到司法局收到材料後才能正式登記。如果要離開當地,是不能離開的。如果離開城市,必須向監管部門申請。緩刑的執行程序是:法院宣布緩刑,然後交由有關機關執行。由於各國的司法機關體制和緩刑的內容不同,執行機關也不同。主要有兩類。壹種是壹審法院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法院負責緩刑的執行。法院有專門的執行法官或緩刑監督官,罪犯要定期聯系緩刑監督官匯報情況,這種情況占絕大多數。另壹項是由壹個特設保護和觀察機構執行,並接受初審法院的指導。美國和日本等少數國家有這樣的機構。另外,我國的緩刑是由公安機關執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第五條國家支持社區矯正機構提高信息化水平,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教工作。社區矯正工作相關部門之間應當依法共享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三條拘役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壹年以上,至二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於壹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二條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二)有悔改表現的;(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