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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國家機關發布虛假新聞,法律是怎麽規定的?

冒充國家機關發布虛假新聞,觸犯刑法。本罪是指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騙取、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以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實施這種行為的人觸犯了刑法,犯了招搖撞騙罪。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關鍵是“騙”,比如騙取錢財、愛情、職位、榮譽等。,從而獲取非法利益,構成招搖撞騙罪,公安機關應予立案追訴;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威脅他人交出財物的行為涉嫌構成敲詐勒索罪、搶劫罪的,檢察機關將受理偵查。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預警並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的而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屬於違法行為。招搖撞騙罪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其犯罪目的是謀取非法利益。這裏所說的非法利益不僅指物質利益,還包括各種非物質利益。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有搶劫、強奸的故意,冒充國家海關官員只是從心理上威脅被害人,使其不敢反抗的手段,是更嚴重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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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這是本罪與侵犯財產權詐騙罪的主要區別之壹。雖然行為人的欺騙行為也可能是騙取財物,但人民群眾認為這些違法行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為,是因為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而直接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這也是本罪特殊而實質的危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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