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施工現場應建立健全防火檢查制度。如果發現火災隱患,必須立即消除。壹時難以消除的隱患,要定人、定時間、定措施限期整改。
(3)施工現場發生火警或火災時,應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門報告,並組織力量滅火。
(4)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火災事故發生後,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 * *做好現場保護工作,會同消防部門進行現場勘查。對火災事故的處理提出建議,積極落實防範措施。
(5)建設單位承接工程所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中,必須包括消防安全內容,承包施工單位應當做好防火工作。
(6)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總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藝應滿足消防要求。
(7)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為動火作業區、易燃和可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棄物集中站和生活區等區域。
(8)施工現場夜間應配備照明設備,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並安排力量加強值班巡邏。
(9)施工作業中需要搭設的臨時建築,必須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施工結束後應及時拆除。不得在高壓架空線路下搭建臨時建築物或可燃材料。
(10)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並指定專人負責維護、管理和定期更新,確保完好和好用。
(11)土建施工時,應先配備消防設備和設施,有條件時應敷設室外消防水帶和消防栓。
(12)在焊割作業點,氧氣瓶、乙炔瓶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應符合相關規定;如果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應執行動火審批制度,並采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
(13)施工現場的焊割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格執行“電焊十不準燒”的規定。
(14)施工現場用電時,應嚴格執行上級有關文件的規定,加強用電管理,防止電氣火災。
(15)冬季施工采取保溫取暖措施時,應進行安全教育;施工過程中安排專人巡視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法律依據:《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第二條。本制度規定了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流程、動火作業管理類型、動火作業審批程序和審批權限管理、動火作業責任管理和動火作業安全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