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隱私權。
除上述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其他人格權益。
侵害人格權的,受害人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等法律,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訴訟時效不適用於受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壹條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第九百九十二條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和繼承。第九百九十三條民事主體可以許可他人使用其姓名、頭銜、肖像,但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許可的除外。第九百九十八條認定行為人對侵害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以外的人格權承擔民事責任,應當考慮行為人與受害人的職業、影響範圍、過錯程度以及行為的目的、方式、後果。第九百九十九條為公共利益進行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時,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頭銜、肖像和個人信息。不合理使用侵犯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壹千條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該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稱。
行為人拒絕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報紙、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承擔。第壹百零壹條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產生的身份權的保護,適用本法第壹部分、第五部分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關於人格權保護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