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部條例
第三十七條公安民警著裝時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照規定配套穿著,不同制式的警服不得混用,警服與便服不得混用,穿著非制式服裝的警服,不得暴露;
(二)按規定釘、佩戴警銜、警號、徽章、帽徽、領結、胸章等標誌,系用標準腰帶,不同標準的警用標誌不得混用。除工作需要外,不得佩戴、佩帶與公安民警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誌、物品;
(三)除執行搶險救災任務外,警服應當保持整潔、得體,不得著衣、敞臂、挽袖、卷褲腿等。;
(四)除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況外,應當穿制式皮鞋、訓練鞋或其他黑色皮鞋,並穿深色襪子。不允許赤腳或赤腳穿鞋。男警察鞋跟壹般不高於3厘米,女警察鞋跟壹般不高於4厘米;
(5)除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況外,不得濃妝艷抹、留長指甲或染指甲、佩戴不規範的圍巾、手機、鑰匙和外露腰帶上的飾物、耳環、耳墜、項鏈、戒指和腕飾。除工作需要外,不得紋身、穿耳(女警察除外)、穿鼻或穿唇;
(6)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不戴有色眼鏡;
(七)不得穿著非統壹的制服和標誌;
(八)未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不得穿著警服參加各類電視或網絡征婚、選秀等娛樂節目。
第三十八條除工作需要外,公安民警不得染發、染發或儲存明顯誇張的發色和發型。男警察不允許留長發、大鬢角、卷發(自然卷發除外)或留胡須。除了病理因素,警察是不允許剃光頭的。留長發的女警察要紮成束,發辮不要過肩。
第四十七條公安民警應當精神飽滿、儀表端莊、行為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