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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處分後退休人員的退休待遇如何處理

退休人員受到處分後,不再作出處分決定,而是要立案調查,按程序作出調查結論,明確自己應受處分的種類。對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的,其養老保險等相應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關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需要追究違紀責任的行政處理和待遇問題。

(壹)對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違紀,退休後被調查,應當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考慮到其已退出國家公務員隊伍,可以不作出紀律處分決定。根據其所犯錯誤,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的處分種類和標準,按以下方式作出行政決定:

1,應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按每兩年增加退休費的標準,降低其基本養老金。

2、應給予降級處分的,依據退休級別,降低壹個級別確定基本養老金。處罰前已經發放的養老金,不予退還。

3、應給予撤職處分的,在退休時所擔任職務的基礎上,降低壹個職務以上的職務,按照相應職級待遇的規定,確定基本養老金。同時根據處分情況,降低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處罰前已發放的基礎養老金不予退還。

4、應辭退的,壹般不再辭退。在退休時崗位的基礎上,減少三個及以上崗位,其中減少科員崗位,按照規定重新確定相應職級待遇後,重新確定基本養老金。同時根據處分情況,降低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處罰前已發放的基礎養老金不予返還。

(二)國家公務員退休後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以及泄密、貪汙賄賂等嚴重違紀行為,尚不夠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應當根據其所犯錯誤和應當受到行政處分的種類,按照下列方式作出行政決定:

1,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時,按每兩年增加退休費的標準減少基本養老金。

2.給予降級以上處分時,按照每兩年增加退休費的標準減少基本養老金,然後在減少的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按以下不同比例發放基本養老金:應給予降級處分的,減少基本養老金的5%;應當辭退的,基本養老金減少10%,政治、生活待遇根據辭退情況相應減少;應當辭退的,減少基本養老金的15%,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按照三級以上職務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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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四十四條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不作處分決定。但是,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的,應當相應減少或者取消。第四十三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決定發生變更,需要調整工作人員崗位等級或者工資待遇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調整;撤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紀律處分決定的,應當恢復工作人員的崗位等級和工資待遇,並按照原崗位等級安排相應崗位,在適當範圍內恢復名譽。被撤銷或者減輕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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