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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調查取證的法律規定

法庭調查取證的法律規定如下:

1,法律的規定;

2、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證據;

3.法院依職權取得的證據材料;

4.申請調查取證的要求;

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人民法院將啟動二審程序,也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審理第壹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所確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時,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法。二審人民法院需要立案,然後依法作出判決。法院有權調查取證,當事人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

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取得的證據材料: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管的檔案材料,需要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法院依職權獲得的證據:

1,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2、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止訴訟、撤訴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性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回執,註明證據的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收到時間,並由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收集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應當辨別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的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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