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包括:刑法、反壟斷法、行政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行政處罰法等。
公法就是用公權力來維護社會的穩定和秩序。如行政法和刑法。其特點是對程序要求嚴格,法律沒有明文禁止也是允許的。
私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侵權法等。
壹、公法與私法劃分理論概述
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主要存在於大陸法系國家,這是大陸法系國家法律部門劃分的基礎。英美法系壹開始沒有這個傳統。但隨著兩大法系的逐漸趨同,這壹理論也逐漸被英美法系的法學家所接受。
公法與私法的劃分始於古羅馬,最早由烏爾比安提出。
他認為“公法關乎羅馬國家,私法關乎個人利益”。所以,從法律保護誰的利益來看,世界上所有的法律都分為公法和私法,這種說法成為了大陸法系的傳統,並壹直流傳下來。
但隨著時代的變遷和法學理論的發展,除了烏爾比安的分類標準之外,還有壹些其他的理論,如以主體間的關系為標準,調整國家與公民及國家機關各部門之間關系的法律為公法,調整私人個體之間關系的法律為私法。
二、控辯交易體現公法的私有化。
公法和私法的劃分反映了兩種法律在各個方面的差異。但是,兩者的界限並不是絕對清晰的。
這種劃分理論成立後不久,反對者的聲音就同時產生並始終伴隨著,因為在某些領域,所謂的公法與私法的界限並不總是很清晰。
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法律事件的逐漸復雜化,很多問題如果單純用公法或者私法的思路和方法去解決,其效果往往並不理想。比如資本主義自由經濟發展到壹定程度後的壟斷等不良現象,靠私法的獨立規制顯然難以改善。這時,公法和私法開始走出各自的領地,互相伸出援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