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網絡安全立法設立的意義:壹是提出了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原則和要求,相當於壹部小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使後續的相關規則和標準有了上位法;二是對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商提出要求,針對部分企業任意停止服務或依靠壟斷優勢敲詐用戶、隨意收集用戶信息的問題。
第三,在實名登記制度的基礎上,反恐法確立的壹個電信用戶,規定了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業務的實名登記制度要求,但這個實名指的是“前臺匿名,後臺實名”,不影響用戶隱私。
四是規範重要網絡安全信息發布服務。現在很多企業或機構都在發布漏洞、安全事故等信息,壹些虛假信息造成了廣泛的不良影響。國家將制定這方面的法規;
五是明確網絡經營者的執法協助義務,這是國際慣例,但我們以前更多依賴“紅頭文件”,這種情況會改變;
第六,從法律層面規定了互聯網非法信息的清理,使國家互聯網管理制度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七是建立了國家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制度,特別是運營商的強制性義務,並授權主管部門進行監管;
八是建立了網絡安全監測預警、信息通報和應急響應體系,有利於解決現有多個部門發布預警通報、應急預案體系不完整、不協調的問題;
九是建立通信管制系統,支持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置,但同時通信管制的權限嚴格限定在國務院;
十是進壹步理順網絡安全工作體制,規定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網絡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網絡安全法律法規體系是國家網絡安全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維護網絡安全,需要充分發揮法律的強制性規範作用。然而,長期以來,我國網絡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建設相對滯後,尤其是我們甚至沒有壹部真正的網絡安全法。全國人大通過《網絡安全法》的重大意義在於,中國的網絡安全工作有了基本的法律框架,有了網絡安全的“基本法”。作為“基本法”,它解決了以下問題:壹是明確了部門、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二是規定國家網絡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則、主要任務和重大指導思想、理念;第三,將成熟的政策措施上升為法律,為政府部門的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體現了行政化和法治化的要求;四是建立了壹系列國家網絡安全基礎制度,具有全局性、基礎性特點,是推進工作、夯實能力、防範重大風險所必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