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1、復員、轉業和退役士兵,由縣、市兵役機關或團以上兵役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2.華僑和歸國留學生應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入境證件。
3、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釋放的,憑該機關出具的釋放文件。
二、有下列情況之壹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1.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賬戶的。
2、假賬
3.偽造、塗改、轉讓、出借、出賣戶籍證明的。
4.假冒他人的帳戶
5、酒店經理不按規定辦理旅客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有派出所的城鎮,以派出所轄區為戶口管轄地;未設公安派出所的鄉、鎮,以鄉、鎮管轄為戶口管轄。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是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分散居住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在戶口所在地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部隊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畜牧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帳戶。,應由指定的合作社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登記在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