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適用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公務員不是為雇主工作,而是執行國家公務,所以公務員不是勞動者。再說,國家機關不能算雇主;另外,公務員的工資不是勞動報酬,是由納稅人的稅收承擔的,勞動關系必須要求勞動報酬的存在。綜上所述,公務員在國家機關執行公務,不屬於勞動關系範疇,不能受勞動法調整。《公務員法》解釋了公務員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以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公務員法》解釋了公務員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以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三條公務員的義務、權利和管理,適用本法。法律對公務員領導成員的產生、任免和監督,以及監事、法官、檢察官的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忠於憲法,遵守和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自覺接受中國* * *產黨的領導;
(二)忠於國家,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三)忠於人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的監督;
(四)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五)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依法治國,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恪守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
(七)誠實、公正、正直;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