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部法[1994]498號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下列勞動:
(壹)國家標準《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中第壹級以上的粉塵作業;
(二)國家《有毒作業分級標準》第壹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三)在國家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二級以上高處作業的;
(四)國家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5)國家標準《高溫作業分級》中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6)國家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3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七)國家標準《體力勞動強度分級》中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
(八)地下礦山和礦山的采石作業;
(九)森林工業中的采伐、流放和森林保護;
(十)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十壹)有易燃、易爆、化學灼傷和熱灼傷等危險作業的;
(十二)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工作;
(十三)潛水、涵洞、暗渠作業和海拔3000米以上高原作業(居住在高原者除外);
(十四)連續負荷每小時六次以上且每次二十公斤以上,間歇負荷每次二十五公斤以上;
(十五)使用鑿巖機、打夯機、風鎬、氣鏟、鉚接機、電錘作業;
(十六)在工作中,必須保持低頭、彎腰、上擡、下蹲等強迫姿勢和動作頻率每分鐘五十次以上;
(17)鍋爐司爐。
勞動法
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文學、藝術、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擴展數據
童工介紹:
在我國,童工是指與單位或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從事有償勞動或個體勞動的16周歲以下的青少年和兒童。青年工人是指年齡超過兒童但未滿18歲的任何工人。在世界所有地區中,亞太國家的童工人數最多,已超過6543.8億。
在很長壹段時間裏,童工不被認為是壹個問題,在義務教育和勞動、兒童權利深入人心之後,它成為壹個廣為爭論的話題。
在工業革命之前,世界上許多地方的許多孩子和成年人壹樣,從事各種服務,比如農活;英國工業革命前,廠礦也大量使用和剝削童工。直到英國政府頒布了《工廠法案》等相關法律,英國對童工的剝削和使用才逐漸停止。
參考資料:
童工-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