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教育的支持政策:1。建立分類管理制度。對民辦學校(含其他民辦教育機構)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入,辦學結余全部用於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入,辦學結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分配。民辦學校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舉辦者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或營利性民辦學校,並依法依規進行登記。按照自願舉辦者的原則,對現有的民辦學校實行政策管理。2.建立差別化的政策體系。國家積極鼓勵和大力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各級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和政策,在政府補助、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獎勵、捐贈獎勵、土地劃撥、稅費減免等方面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支持。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公共服務需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稅收優惠等方式對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支持。3.放寬辦學準入條件。政府不得限制社會力量投資教育,只要法律法規不禁止,不損害第三方利益、社會利益和國家安全。政府制定準入負面清單,列出禁止和限制的辦學行為。各地要重新梳理民辦學校準入條件和程序,進壹步簡政放權,吸引更多社會資源進入教育領域。4.拓寬辦學融資渠道。鼓勵和吸引社會資金進入教育領域舉辦學校或投資項目建設。創新教育投融資機制,多渠道吸引社會資金,擴大辦學資金來源。鼓勵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開發適合民辦學校特點的金融產品,探索民辦學校未來經營收益和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提供銀行貸款、信托、融資租賃等多元化金融服務。鼓勵社會力量向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捐贈。5.探索多主體合作辦學。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教育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提供專業化服務。積極鼓勵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相互購買管理服務、教學資源和科研成果。探索建立混合所有制職業院校,允許資本、知識、技術、管理等要素參與辦學並享有相應權利。鼓勵營利性民辦學校建立股權激勵機制。6.完善學校退出機制。受捐民辦學校終止時,還款後剩余財產將統籌用於教育等社會事業。2016 11.7《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公布。民辦學校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其財產在依法清償後繼續留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出資人給予補償或者獎勵,剩余財產繼續用於舉辦其他非營利性學校;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進行財務清算,依法明確財產歸屬。終止時,民辦學校的財產依法清償後有剩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2006年10月7日以後設立的民辦學校,20165438終止時,其財產按照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處理。各地要結合實際,完善民辦學校退出機制,依法保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非營利性學校、幼兒園的教育設施不得抵押,營利性學校的教育設施,包括建築物和其他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權、教學設備等固定資產,可以抵押給金融機構。本文解決了長期以來學校資產能否抵押融資的法律實踐問題。今後,任何在各省規定期限內選擇註冊為營利性學校的學校,都可以名正言順地將其資產抵押給金融機構獲得融資。
上一篇:公務員寫小說賺錢違法嗎?下一篇:河北省律師收費標準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