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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對突發事件采取的措施

法律分析: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面對突發事件會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包括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確定應急避難場所,及時調解處理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整合應急資源,組建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國務院制定國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制定國家專項應急預案;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和國務院相關應急預案,制定國家應急部門應急預案。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情況變化,及時修訂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的制定和修訂程序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九條城鄉規劃應當滿足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

第二十壹條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調解和處理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應急資源,建立或者確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建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建立由成年誌願者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單位應當建立由其從業人員組成的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與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合作,開展聯合訓練和演練,提高合成應急和協同應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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