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2020年8月,因用人單位山東某信息網絡公司青島分公司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高某向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分局投訴。立案後,因公司不配合調查,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直接向其送達《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調查詢問通知書》,要求公司在7日內提供員工工資支付明細並作出說明。因山東某信息網絡公司青島分公司未在《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要求的期限內提交書面材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下達了《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責令其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配合調查,但該公司仍未配合勞動保障監察。鑒於上述情況,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該公司下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處以15000元罰款。
監察員解析:勞動保障監察是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予以制止和責令,並依據相關法律對違反者進行行政處罰的行政行為。勞動保障監察員進入用人單位了解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查閱必要的資料,檢查工作場所,是法律賦予的權利。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和配合勞動保障監察,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行使監督檢查權,受法律保護。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國家權力的實現,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實施,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本案中,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分局立案受理高某某關於某信息網絡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未為其員工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投訴,並依法進行了調查。用人單位有義務配合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調查活動。但公司多次拒絕勞動保障監察人員調查取證,影響了本案的進展,損害了員工的合法權益,應當支付相應的違法成本。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此提醒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並配合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人員的調查工作,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文章鏈接:1。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和配合勞動保障監察。”
2.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第(壹)、(二)、(三)項行為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壹)無理抗拒或者阻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提交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四)打擊報復舉報人和投訴人的。
違反前款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