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礦業用地改革的關鍵是制定專門的礦業用地規範。其目的是改變過去壹直將礦業用地視為建設用地的規定,將礦業用地作為壹個獨立的土地類型。在進壹步細化礦區土地按不同用途區分的基礎上,對不同類型的礦區土地實行不同的征用方式(李凱,2011)。首先,需要明確礦業用地是壹個獨立的土地類型,並將其與工業用地分開。其次,從不同的損害類型規定了不同的取得方式。對於露天礦和排土場,使用國有土地的,可以通過劃撥或者出讓方式取得,使用集體土地的,可以根據損毀土地是否可以復墾,在征收後租賃或者劃撥或者出讓。對於工業廣場,可以以國有土地劃撥、出讓為主。第三,根據礦業用地獲取方式的不同,確定差別化的用地時間。以租賃方式取得的空場和排土場,在滿足復墾質量要求後,可在5 ~ 10年的期限內還地。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工業廣場,以工業用地50年使用權為基礎。
目前,中煤平朔公司在租賃農村集體土地進行露天開采方面有著良好的基礎。2012年初,國土資源部和山西省將中煤平朔公司列為礦業用地改革試點單位,同意在不改變農村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礦業用地“以租代征”。經過三到五年的租賃土地綜合治理,恢復的耕地和生態農業設施將返還給農民,這將有助於解決政府、企業和農民的利益,平衡耕地的占用和補償。
實行“以租收稅”,首先要制定科學合理的安置補償標準,讓農村集體和農民在心理上和實際上都能接受這種行為;其次,要保證露天煤礦開采的正常開展,讓農民在原居住區和安置居住區正常生活生產,避免二次搬遷或破壞;再次,搬遷村的選址要科學合理,使農民的耕作半徑和工作半徑在允許範圍內。同時,結合新農村建設,加強墾區道路、水、電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加強移民居住區生活設施配套建設。這樣可以保證農民不會失去土地而願意種地,避免因采礦活動搬遷而形成大面積無人區(白中科,2010)。最後,要明確土地權屬關系。由於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需要在墾區行政村重新設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並重新登記發證,以確定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權屬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