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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國家質檢總局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對向我國出口食品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和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進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要求進行追溯審查。國家質檢總局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國內外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質風險分析的結果以及前款規定的評估和評審結果,確定相應的檢驗檢疫要求。

進口食品應當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檢驗檢疫要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前,應當按照現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相關食品行業標準中的強制性標準進行檢驗。首次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時,進口商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交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書,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進行檢驗。

進口可能發生動植物疫情或者有毒有害物質的高風險食品,應當在指定口岸實施。指定口岸的條件和名單由國家質檢總局制定並公布。

在取得檢驗檢疫證書前,進口食品應當存放在檢驗檢疫機構指定或者認可的監管場所,未經檢驗檢疫機構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

進口食品檢驗檢疫不合格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出具不合格證明。安全、衛生、環保項目不合格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責令當事人銷毀,或者出具退運處理通知書,進口商辦理退運手續。其他不合格項目可在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復檢合格後方可銷售和使用。

法律依據

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第九條國家質檢總局對向中國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實行註冊登記制度,註冊登記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向中國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代理商應向國家質檢總局備案。申請備案的出口商或代理商應按備案要求提供企業備案信息,並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登記備案名單應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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