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新法”對違法行為“亮紅燈”。修改後的安全生產法加大了對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監管人員行政責任的處罰力度。按照壹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事故處以罰款,其中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以500萬元以上654.38+00萬元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654.38+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款。根據“新法”,發生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也將面臨更嚴格的處罰,監管人員的行政責任也將收緊。
“新法”也改變了監管方式。此次修改在賦予監管強制手段方面有所突破:壹是擴大了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部門查封、扣押的權力,對於及時解決違法問題、恢復秩序具有重要意義;第二,為了保證監督的有效性,修改後的法律提出了壹些協同監督的具體措施。例如,對拒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等決定的生產經營單位,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直至決定得到執行。
法律依據:
《安全生產法》第壹條規定,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