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委托後的法律承諾
轉委托是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將自己的全部或者部分代理權委托給他人的行為。其中,接受轉委托的人稱為復合代理人或再代理人。因此,代理人被指定為再代理人並將代理權授予他的權利稱為取回權。壹般來說,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稱為復合代理關系。
物業管理公司將其自有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其他專業公司後,不能免除其依據原物業管理合同對業主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受委托的專業公司的服務不能達到原物業管理合同約定的標準和要求的,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向業主承擔責任。
委托所得收益應當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使用的部位、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其余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轉委托是指代理人為了委托人的利益,將部分或全部委托事項委托給第三人的行為,也稱“再委托”。收貨人被稱為“復合代理人”。
多代理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為委托人利益。代理人再代理的目的不是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為了更好地實現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復合代理必須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誌,不能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如果代理人認為有必要委托,應事先書面或口頭聯系委托人,征求其意見。詢問是指應當告知委托人轉委托的原因、轉委托的情況、轉委托的代理權限、轉委托的時間和地點。如果委托人同意,可以分包,否則不能分包。代理人擅自轉委托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壹切後果。
(3)因緊急情況確實來不及告知委托人的,代理人可以先行委托,然後及時將委托情況告知委托人。被委托人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事後告知的轉委托。如果妳同意了,妳會得到和事先同意壹樣的效果;如果他不同意,轉委托就不能成立,代理人要對轉委托產生的法律後果負責。但是,如果代理人能夠證明委托是因為情況緊急,來不及征求被代理人的同意而作出的,那麽被代理人就不能拒絕委托,必須承認。
(4)壹般情況下,妳要辦理委托手續。代理人的委托不明,給第三人造成損害的,第三人可以直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被代理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代理人要求賠償。代理人有過錯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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