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兄弟姐妹有互相扶持的責任嗎?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弟姐妹,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兄弟姐妹,有撫養的義務。這是因為兄弟姐妹,同宗同源,從小生活在壹個家庭,關系非常親密。父母雙亡,或者父母養不起未成年的弟妹,就忍不住去想他們的親骨肉。第二,兄弟姐妹對患有精神疾病或無行為能力且無經濟來源的成年兄弟姐妹是否有贍養義務?兄弟姐妹對患有精神疾病或者無行為能力且無經濟來源的成年兄弟姐妹是否有贍養義務,我國現行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2月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關於兄弟姐妹間撫養問題的批復》,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的精神,他的兄弟姐妹應承擔法定監護責任。但是,監護責任並不等同於法律上的贍養義務。只有將監護人和贍養義務人合二為壹,才能混淆監護責任和贍養義務。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監護人與贍養義務人分離的情況大量存在。例如,當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監護人,但父母因特殊原因暫時不能實際履行贍養義務時,祖父母往往成為孫子女的實際照顧人。因此,對於法定監護人是否必須承擔撫養義務,回復指出,對於喪失勞動能力、缺乏經濟來源、孤獨無助或長期患有精神疾病的成年兄妹,有經濟負擔能力的哥哥在道義上和法律上應被視為負有撫養義務,不能推卸對社會的責任。但由於法律對這壹“義務”沒有明確規定,批復也強調盡可能采取調解方式解決案件。3.壹個哥哥和壹個姐姐承擔撫養弟弟妹妹的義務需要具備什麽條件?(1)兄弟姐妹應該買得起。如果他們自己的生活難以維持,或者出生後只能滿足基本需求,就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2)父母死亡或者無力贍養的,父母有能力贍養的,兄弟姐妹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3)弟弟妹妹未成年。如果弟弟妹妹已滿18周歲,即使不能養活自己,也沒有贍養義務。以上三個條件應同時滿足,否則,哥哥姐姐對弟弟妹妹的撫養義務不能成立。4.弟弟或妹妹對弟弟或妹妹承擔贍養義務的條件是什麽?(1)兄弟姐妹由兄弟姐妹撫養長大。如果兄弟姐妹未能履行贍養義務,兄弟姐妹在法律上沒有義務贍養他們。(2)兄弟姐妹要有負擔能力。如果他們自己的生活難以維持,或者只能滿足基本需求,那麽他們在法律上就沒有贍養兄弟姐妹的義務。(3)兄弟姐妹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如果兄弟姐妹只是沒有勞動能力但有生活來源,或者兄弟姐妹有勞動能力但沒有生活來源,就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壹般來說,在父母雙亡或無力贍養的情況下,作為成年且有能力的哥哥或姐姐,實際上有義務贍養尚未成年的弟弟妹妹。但不能說兄弟姐妹就壹定有贍養兄弟姐妹的義務。畢竟還是基於壹定的條件。條件達不到,自然就沒有這種責任去贍養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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