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構成婚內脅迫,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行為人必須具有脅迫的故意,行為人必須具有威脅迫使壹方就範的故意,其內容是通過自己的威脅使對方感到恐懼,基於這種心理被迫同意結婚;
2.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必須是威脅對被脅迫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利益或者財產利益造成損害的違法行為;
3.被脅迫者同意結婚與脅迫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
可見,可撤銷婚姻是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成立的婚姻在構成要件上不完善。法律賦予當事人要求撤銷婚姻的權利。通過實施請求權,婚姻無效,婚姻關系失去法律效力。婚姻關系被撤銷的,前次婚姻無效,當事人應按未婚處理。
1、因脅迫結婚,受脅迫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在脅迫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1)所謂脅迫,是指行為人以對對方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健康、名譽、財產造成損害為威脅,迫使對方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形。
(2)司法實踐中,以欺詐、包辦婚姻、欺騙為由請求撤銷婚姻的情況屢見不鮮,但根據現行婚姻法規定,欺詐、包辦婚姻、欺騙不能作為撤銷婚姻的理由。
2.壹方患有嚴重疾病,未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壹方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另壹方要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請求。
綜上所述,所謂可撤銷婚姻,是指壹男壹女在違背對方真實意願的情況下脅迫對方結婚,受脅迫壹方可以在法定期限內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婚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2條
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解除婚姻的請求應在脅迫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第1053條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壹方;不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