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對精神疾病患者死亡後的財產繼承沒有特別規定,即根據《繼承法》關於法定繼承的規定。當精神病人不能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時,就不能立遺囑。即使他們有意願,也不能生效。所以不存在繼承問題。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壹般是精神病人的近親屬,壹般屬於法定繼承人,當然有權繼承精神病人的遺產。
法規
1.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遺囑無效。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達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以脅迫或者欺騙手段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2.根據《繼承法》第6條,無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有限的人行使繼承權和受遺贈權。
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行使。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行使,或者經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擴展數據:
精神病人監護人的權利:
當監護人因智力和體力相對不足或其他客觀原因無法繼續履行監護職責時,法律應賦予其辭職或拒絕辭職的權利。
總結各國立法中辭職或拒絕人的正當理由,包括監護人的年齡、疾病、殘疾、遠離被監護人或曾擔任過多次監護事務、社會工作太忙等。有鑒於此,建議我國規定監護人有下列原因可以要求辭職或者拒絕擔任:
(1)至少65歲
(2)因病或者因殘疾難以正常履行監護職責的。
(3)因為照顧老人小孩或者生病的配偶,家務特別忙。
(4)承擔了兩個以上的監護責任。
(5)現役軍人或政府官員工作繁忙等。
這樣既有助於減輕監護人的負擔,又能盡量避免因監護人而損害被監護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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