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三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規定辦理;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合夥人按照實收資本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出資;不能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享。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全部虧損由部分合夥人承擔。
合夥企業和公司的區別
要了解分紅的規律,妳需要確定妳的業務類型。合夥企業和公司的區別如下:
1.合夥企業是契約型企業,有限公司是股權型企業。根據我國《合夥企業法》,合夥企業是全體合夥人依法訂立合夥協議,* * *共同出資,合夥經營,* * *享有收益,* * *承擔風險,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企業。合夥協議是合夥人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基礎。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期限,合夥人分享利潤和分擔虧損的方式,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解散和清算,均按照依法訂立的合夥協議進行。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按出資比例出資,並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根據投入公司的資本數額,享有所有者從資產中受益、做出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2、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這是合夥企業與公司最重要的區別。這個區別有兩層意思。第壹,說明合夥企業只有相對獨立的人格,有限公司有絕對獨立的人格。其次,說明合夥企業的財產只是相對獨立的,有限公司的財產是絕對獨立的。合夥企業由各獨立合夥人根據合夥協議設立,具有人合夥的性質。
合夥只有相對獨立的人格。作為獨立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擁有財產,參與訴訟,享有其他權利。但是,在債務責任方面,合夥人和合夥是連帶關系。合夥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每個合夥人可以代表其他合夥人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即使他們內部有債務責任比例的約定,也無法對抗外部的無限連帶責任。
3.合夥企業與有限公司在承擔責任上的區別,與其產權結構的不同密切相關。合夥企業的產權結構是壹元的,而公司的產權結構是二元的。合夥企業的財產不是由合夥組織獨立所有,而是由合夥人所有,因此合夥人與合夥企業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