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仲裁法的基本原則

仲裁法的基本原則

仲裁法的基本原則如下:

1,自願原則。當事人使用仲裁解決糾紛時,首先要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壹方申請仲裁的,仲裁機構不予受理。當事人可以自願選擇仲裁機構和仲裁員。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後,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也可以撤回仲裁請求。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

2.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合理解決爭議的原則;

3.仲裁機構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的原則;

4.終審原則。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不得就同壹爭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達成新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第四條當事人通過仲裁解決爭議,應當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壹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第六條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仲裁不實行等級管轄和地域管轄。第九條仲裁實行壹裁終局制。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壹爭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九條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有效性。第二十條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壹方當事人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壹方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決。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 上一篇:執法規範化意味著什麽?
  •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