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及國家法律規定,涉及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視為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兒在分娩時已經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就不存在。
2.婚前墮胎的法律問題:女性有生育權,不能被剝奪或強迫生育。所以女性墮胎並不違法,不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丈夫以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未婚先孕流產賠償:未婚先孕男女之間不存在違約行為,基於此無法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即使人們認為墮胎會對婦女的健康造成損害,但在墮胎過程中,婦女類似於生命權和健康權的人格權受到了侵犯。人格權受到侵害,損失是沒有辦法補償的。只認為雖然雙方都沒有過錯,但根據實際情況,如女方因流產、住院等情況造成誤工,男方作為壹方分擔民事責任。賠償標準也是根據誤工費和醫藥費由雙方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擔民事責任。民法典2021 1生效後,上述分析與民法典的沖突將參考民法典的規定,結論可能會有所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侵害人格權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訴訟時效不適用於受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權利。民法典將於2021 1 1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996條規定,壹方違約損害對方人格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方選擇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民法典將於2021 1 1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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