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壹條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
2.婚姻登記條例第壹條為了規範婚姻登記,保障婚姻自由、壹夫壹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實施,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制定本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壹條為了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維護收養關系當事人的權利,制定本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為保護公民繼承私有財產的權利,制定本法。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壹夫壹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二條內地居民登記結婚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方便的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內地居民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以下簡稱臺灣省居民)和華僑,應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進行婚姻登記。
第三條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應當接受婚姻登記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婚姻登記工作。
婚姻登記處除按收費標準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或附加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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