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條受教育者依法享有入學、升學和就業的平等權利。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遣出國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國家和社會對符合入學條件、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
第三十八條國家、社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殘疾人的身心特點和需要實施教育,並為其提供幫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條國家、社會、家庭、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創造條件。
第四十條從業人員有依法接受職業培訓和繼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本單位職工的學習和培訓提供條件和便利。
第四十壹條國家鼓勵學校、其他教育機構和社會組織采取措施,為公民接受終身教育創造條件。
第四十二條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壹)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圖書;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款、助學金;
(三)取得公正的學業成績和品行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取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向有關部門申訴,對學校和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三條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
(2)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遵守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條教育、體育、衛生行政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完善體育、衛生保健設施,保障學生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