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和業主之間的關系是壹種合同。在合同中,承包方的工人與房屋所有人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因此不存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承包人與工人之間的關系是壹種雇傭關系,具有法定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勞務提供者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勞務接受者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的壹方受到人身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擴展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也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從業人員在從業活動中因生產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被侵害人所受的損失予以賠償;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從中獲得利益的,應當按照其所獲得的利益予以賠償。
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侵權人與被侵權人未能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二十壹條規定,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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