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壹條規定,未成年人、老年人、病殘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是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尊老、助老、助老的美德而制定的法律。
擴展數據
面對問題
1,養老金問題
老年護理人員短缺,專業化程度低。中國約有3300萬缺乏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如果用3: 1的比例,那就有100000多,從業人員不到壹百萬,其中壹半左右是文盲。養老機構和護理人員的缺乏,暴露了目前我國養老服務總量不足和結構不合理的矛盾。
許多老年人被騙去了養老院。有人說要帶老人走親戚,有人說要帶老人看病。當他們被送到養老院安頓下來後,孩子馬上就不見了,這些失能半失能的老人只能認命。
2.空巢家庭
空巢老人得不到應有的生活照顧,而且他們生病時也沒有人照顧,更不用說動情地安慰道。涉及精神贍養需求的案件大幅增加,約三分之二的老人反映子女忽視了他們的精神需求。
精神贍養問題已經成為老齡化問題的新挑戰。隨著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有經濟自立能力的老年人逐漸增多。如何給予老年人更多的精神關懷,已經成為壹個亟待解決的社會問題。
3.醫療保障體系不健全。
據衛生部統計,我國60歲以上的老年人中,有近壹半患有高血壓等慢性病。老年人是壹個多發群體。而我國老年醫療服務的體制、觀念、制度明顯滯後。老年人大多患有多種疾病,但醫院分支機構細致,手續復雜,缺乏針對老年人的特色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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