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兒童是指未滿16周歲,處於父母或父母監護之下三個月以上的未成年人。從上面的定義可以看出,其中只有壹人在家三個月以上,孩子留守。留守兒童問題是近年來突出的社會問題。
雖然留守兒童是壹個社會問題,但農村總有非留守兒童。這些孩子可以被他們的父母好好照顧。在留守兒童眼裏,父母好像拋棄了他,不愛他。在這樣的對比下,缺乏愛的人會變得自卑。
因為父母管教的缺失,爺爺奶奶和自己的生活都是問題,如何管理調皮叛逆的孩子。這個階段的孩子如果控制不當,在學校學習的壓力下很容易厭學。
留守兒童是壹個集合名詞,是指被父母或其他親屬留在戶籍所在地的家鄉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留守兒童現象來自兩個方面:
(1)是家庭的貧困,
②中國長期的城鄉二元體制,社會對“農民工”的不公平待遇。在這個群體中有兩種人比較明顯:
1,第壹種孩子和大多數孩子沒什麽區別,甚至在思想上比普通孩子更高。他們樂觀、堅強、懂事。懂得關心家人和他人。雖然生活很苦,但他們樂在其中,他們的力量和勇氣讓他們永遠微笑。這些孩子也是留守兒童,卻常常被我們忽視。
2.第二類是心理自我引導不足的孩子。我們知道,他們性格內向,不善言談。但本質上,他們也向往著自己的童年,肆意而天真,只是還沒有遇到真正懂他們的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3條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壹)失去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壹千零九十四條下列個人和組織可以被送養:
(壹)孤兒的監護人;
(2)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且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98條* * *收養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的;
(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千壹百條: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個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壹個子女。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壹千零九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