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的當事人數量不同:信托的當事人很多,至少包括三方: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但是,只有被代理人(或委托人)和代理人(或代理人)才是代理的當事人。
2.所涉及的財產所有權是不同的。
3.成立條件不同。
4.對財產不同程度的控制。
5.涉及的權限不同。
6.術語的穩定性不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65條
授權委托書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
信托是信用的委托,信托業務是基於信用的法律行為,壹般涉及三方,即投入信用的委托。
受托人、受他人信任的受托人、受益於他人的受益人。信托業務是委托人根據合同或遺囑的約定,為自己或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權利轉讓給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範圍占有、管理、運用信托財產,並對其收益進行處分。
因為信托是壹種法律行為,所以在不同法系的國家,其定義有很大不同。歷史上對信任有過很多不同的定義,但時至今日,人們對信任的定義還沒有達成壹個完整的認識。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法律制度的進壹步完善,我國於2001年頒布了《信托法》,完整地定義了信托的概念: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利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的意願,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為了特定的目的,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上述定義基本體現了信托財產獨立性、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分離、責任限制、信托管理連續性等幾個基本的法律原則和理念。
詳細內容
信托是信用的委托,信托業務是基於信用的法律行為,壹般涉及三方,即已投入信用的委托人、被信任的受托人和受益於他人的受益人。信托業務是委托人根據合同或遺囑的約定,為自己或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權利轉讓給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範圍占有、管理、運用信托財產,並對其收益進行處分。
信任行為
當信托達成時,構成法律行為的程序就是信托行為。信托行為是指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簽訂的合同或信托協議。
另外,委托人立遺囑也是壹種法律行為,也是壹種信托行為。根據不同的信托目的,需要簽訂不同的合同,但屬於同壹筆發生次數較多的業務,如信托存款,則不需要逐壹簽訂合同,只需信托部門向委托人出具統壹印制、文本條款、合同類似的信托存款證明即可;該證明也具有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