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身份權的要素
1,非法判斷標準
身份請求權違法性的判斷標準包括違反法律規定和違反善良風俗。有兩點需要註意:第壹,違反法律規定不僅包括違反民法規定,還包括違反其他旨在保護他人的法律規範。其次,違反公序良俗是判斷身份請求權構成要件違法性的重要標準。在身份法中,最重要的是關註倫理秩序。
2.違法性判斷標準的不確定性。
“打親戚,罵的是愛”“清官難斷家務事”等俗語,都說明了身份主張權違法性判斷標準的確定之難。相對人侵害身份權違法性與第三人侵害身份權違法性的判斷標準不同。壹般來說,對近親屬的妨害行為應適用較高的判斷標準;對他人的妨害行為適用較低的判斷標準。這主要是因為:壹方面,傳統上直系親屬有教育子女和孫子女的權利,傷害罪不成立。如果孩子是因為不孝或者違反宗教命令而被殺,法律的懲罰是極輕的,甚至是無辜的,過失殺人就不在話下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990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隱私權。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壹百零壹條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產生的身份權的保護,適用本法第壹部分、第五部分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關於人格權保護的相關規定。
第1031條
民事主體享有榮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的榮譽稱號,不得詆毀或者貶低他人的榮譽。
獲得的榮譽稱號應當記錄而未記錄的,民事主體可以請求記錄;取得的榮譽稱號記載有誤的,民事主體可以請求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