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廣告應當真實,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二)廣告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三)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四)廣告的內容應當有益於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
(5)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6)廣告應當明確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和承諾或者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和承諾。廣告表明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附有贈品的,應當標明贈品的品種和數量。
(七)廣告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摘要、引文應當真實準確,並註明出處。
(8)廣告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類型。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已取得專利權;禁止利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被終止、撤銷或者無效的專利進行廣告宣傳。
(九)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10)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使消費者能夠識別其為廣告。
二、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中國人民的國旗、國徽、國歌。
2.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名義;
3.使用國家的、最高級的和最好的術語;
4、妨礙社會穩定、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 * *利益的;
5.妨害社會公共秩序,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
6.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醜惡的;
7.含有民族、種族、宗教和性別歧視的內容;
8、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的;
9.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標明廣告標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誤導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