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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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導論
法律定義
性別平等
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中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八條第1款明確指出,“中國人民* *與中國男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
2012 165438+10月,中國生產者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男女平等首次被寫入報告。
在中國,男女平等從65438年到0954年被寫入憲法。從江澤民同誌1995年第四次世界大會開幕式,到2005年權益保障法條例的修訂,再到2012年黨的十八大報告,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從“政府承諾”到“立法確認”,再到“執政黨意誌”,得到了充分的認證。
60多年來,在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推動下,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對推動我國人口事業發展產生了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歷史簡介
來源
1.南宋袁彩的《袁樊氏》,關系密切:“男女應平等”,是中國文字中第壹次出現男女平等壹詞。[1]
2.清秋瑾《女權之歌》:“男女賦以平權,豈肯生於牛後?”
3.1924,湖南趙恒惕實行“憲政自治”時,唐群英、王、葛等人發起恢復湖南聯邦,繼續女權鬥爭。最後,湖南省憲法委員會同意在省憲法條文中寫明“男女在法律上壹律平等,年滿21周歲的男女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義務教育以上各級教育的權利”。[2]
發展
舊社會傳統封建意識根深蒂固,夫妻就是女方,可以隨意打罵。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隨著文化、教育和集體生產的發展,婦女同男子壹樣參加學習和勞動,社會地位得到提高,男女平等、互助、友愛之風得到極大發揚。
男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中享有平等權利。在漫長的原始社會裏,男女關系是簡單平等的。古代私有制和階級剝削是男女不平等的根源。男女平等在現代的地位比古代有了顯著的提高,男女平等也被視為壹項基本的道德原則和法律規定。
但是,這種男女平等有很大的局限性。原則與實踐、法律規定與現實生活也有很大差距。所以辛亥革命後的中國很難實現真正的男女平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廢除了壹切歧視和束縛權利的反動法律。男女平等的精神在憲法和壹系列關於選舉、勞動、教育、婚姻、家庭和繼承的法律法規中得到了明確的體現。男女平等是中國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則之壹。男女雙方在結婚和離婚中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夫妻在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中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不同性別的家庭成員在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由於歷史遺留的各種原因,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男女在現實生活中的地位仍有所不同。舊的傳統和舊的觀念仍然對壹些地區的風俗有壹定的影響。為了堅持男女平等,從法律上的平等過渡到現實生活中的完全平等,是社會主義歷史時期解放和平等權利運動的壹項長期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