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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提出議案的過程

法律分析:(1)提出議案的條件和要求

1.法定人數要求。議案必須由壹定數量的代表聯名提出。全國:30人以上;縣級以上:10人以上;鄉鎮級:5人以上。2.法定時間要求。在規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3.法定範圍要求必須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4.法律規範要求。必須有案由,有案可查,有計劃。5.法定目的要求。根本目的是解決問題,直接目的是使自己提出的議案列入大會議程進行審議,並作出相應的決議和決定。

(2)議案提出的方法和步驟

1.認真選題,確定題目。2.收集各種信息。3.開展深入調查研究。4.仔細梳理加工。5.反復分析論證。6.征求多方意見,進行補充完善。7.形成正式的賬單文本。8.按要求填寫提案專用紙。

(三)建議書格式規範。

1.代表性議案寫作的結構規範。動議由案由、證據和計劃組成。案由是指提出議案的理由,即為什麽提出議案,通過議案的必要性。案例證據是指提出建議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的依據,包括事實、法律政策和理論依據。方案是解決問題的具體辦法,也是法案的核心內容。

2.代表議案的專門文件的內容說明。代表提出議案時,應當填寫議案專用紙。

3.代票據紙的填寫方法。確定動議的標題。即:議案通過。文本的內容要求。解決什麽問題,解決問題的理論和事實依據,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法和措施。結論怎麽寫?主要用於提出審議請求,言簡意賅。簽名的格式規範。牽頭代表簽字,提交審議的日期另行書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第三條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壹)列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與審議各種議案、報告和其他問題,發表意見;

(二)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罷免等。;

(三)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四)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

(五)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表決;

(六)獲得依法履行代表職責所需的信息和各種保障;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條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二)按時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認真審議議案、報告等問題,發表意見,做好會議期間的各項工作;

(三)積極參加統壹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等演出活動;

(四)加強學習和調查研究,不斷提高履行代表職責的能力;

(五)密切聯系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六)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勤勉盡責;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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