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規定,目前普通第三人幹預夫妻婚姻關系未受到處罰,第三人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2.第三者與夫妻壹方同居,或者以夫妻名義繼續共同生活,或者辦理了結婚登記,則觸犯重婚罪,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的構成如下:
1.客觀上是指有配偶者重婚或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行為;
2.責任的形式是故意。重婚者明知他人已經死亡或者與他人沒有配偶關系而與他人結婚的,不構成重婚。
3.侵犯的客體是壹夫壹妻制婚姻制度。
重婚罪的常見情形如下:
1,有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登記結婚並重婚,即兩次合法婚姻的重婚;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又未與他人登記復婚的;
3、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再婚以登記結婚或同居為夫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人民法院調解離婚案件;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1091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