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範圍:
1.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就業或者受雇有關的收入。也就是說,個人所獲得的收入,只要是與其職務、就業相關的,不論其所在單位的資金支出渠道或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都是工資薪金的征稅對象。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包括四個方面:
(1)城鄉個體工商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開業並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商業、餐飲業、服務業、修理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
(二)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營業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等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臨時性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應納稅所得額。
3.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租賃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小時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個人所得範圍:
(壹)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受雇或者受雇有關的收入。
(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設計、裝飾、安裝、繪圖、化驗、檢測、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塑、影視、錄音錄像、表演、演出、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等。
(三)稿酬所得,是指個人以圖書、報紙、期刊形式發表其作品取得的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和其他特許經營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使用權的收入不包括稿酬收入。
(5)營業收入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從事在中國境內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2、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等有償服務活動的個人;
3、個人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和轉包、轉租收入;
4、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擁有債權、股權的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夥企業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個人中獎、中獎、彩票中獎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個人所得難以界定應稅所得項目的,由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