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損害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行道樹的實際應用應根據道路建設標準和周圍環境的具體情況,確定適宜的樹種和品種,選擇適宜的樹體和樹形。若規劃種植帶上方有電力、通訊線路等限制,應選擇最終生長高度低於架空線標高的樹木,以節省定期修剪的費用。如果樹木的養護能保持較高的水平,可以選擇高大的樹木,采用正確的修剪方法,避開架空線的限制,才能獲得滿意的使用效果。另外,塑料種植時,樹木的分枝點要有足夠的高度,不妨礙路人和車輛的正常通行,不遮擋人的視線。尤其是在轉彎時轉向半徑小、視線差的區域,更要註意。樹木大小的選擇要適當,不應超過與街道兩側建築景觀比例的要求。其大小和生長形式應符合設計的具體要求,並能經受住時間的考驗。同壹主幹道上的行道樹高度應相對壹致,在路面狹窄或大型車輛通行的區域宜在3至3.5米以上。在寬闊的道路或步行街上,可降低到2.5至3.0米,分枝角度小的樹種可適當降低,但不能低於2米。樹的大小要盡量整齊統壹,避免因高低不齊、大小粗細不壹而造成的美觀效果和管理不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放物品、搭棚、搭建房屋、進行集市貿易以及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市政、公路管理部門因道路養護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時,除日常養護、道路維修外,必須與公安機關協商采取措施維持交通,方可施工;其他單位需要挖掘道路時,必須征得市政管理部門或公路管理部門的同意,並由公安機關辦理手續。挖掘道路的施工現場,應當設置明顯的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竣工後,應及時清理場地,修復路面和道路設施。